进入6月,济南炎炎夏季正式到来了,依旧奋战在工作岗位的您,是否了解国家在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的保护呢?您又可以享受哪些权益呢?下面,新黄河记者就带大家一起了解几个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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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怎样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根据不同的气温状况也有不同的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如果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这些情况下可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因为高温天气,采取放假、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是否可以扣除相应的工资?
对此,《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除了采取一些劳动保护措施,对高温天气有没有相应的补贴呢?
根据我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4个月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对防暑降温费的标准也作了明确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
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具有防暑降温作用的清凉饮料,是否就可以不用发放防暑降温费了?
这是不可以的,我省明确规定不得以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即使发放了清凉饮料,也应当向劳动者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向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如果劳动者未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不依法向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怎么办?
依照相关规定,遇有上述情况,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