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资料图片)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
二、符合第一条(一)项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允许提取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符合第一条(二)项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申请购房贷款的,允许提取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和其配偶以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所申请购房贷款为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还款协议书,在协议有效期内,委托公积金中心每月代扣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符合第一条(三)、(四)项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符合第一条(十)项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及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符合第一条(五)、(六)、(七)、(八)项提取情形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封存状态,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符合第一条(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封存状态,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七、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房屋权属交易行为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若该套住房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交易并以该套住房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开始计算满一年后提取。
八、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职工(包含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贷款结清前,可申请偿还该次贷款本息提取及以该次贷款所购住房申请购房提取,不得以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自有资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至本人银行账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至本人银行账户。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结清前,可凭该次贷款所购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及提前偿还该次贷款本息,不得以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的,可凭提前还款凭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职工有两笔或两笔以上商业住房贷款、或同时拥有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就其中一笔购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十一、已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七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符合第一条情形之一的,可参照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