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父亲再婚后,小陈就搬到奶奶家和奶奶一起生活。多年后父亲去世,继母找到在外打工的小陈,要求支付赡养费。小陈对继母有赡养义务吗?
诉邦律师张莹:
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存在权力义务关系,适用本法的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再婚而产生的,这种关系初始状态是一种婚姻关系。如果因为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拟制血亲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但如果无直接抚养关系,即因为父母婚姻状况的改变而形成的婚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的。
因此,本案当中关键要看继母对继子女,也就是本案当中的小陈是否尽到了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如果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与小陈之间就形成了拟制血亲,小陈应当依法尽到赡养义务。反之,则不需要进行赡养。《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怀楠
监制:张永华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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